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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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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名稱:竹北市里集會使用管理辦法、申請書
業務類別:村里自治
承辦課室:民政課
承辦人名:曾惠吟
聯絡電話:03-5515919#171
辦公樓層:一樓
櫃檯號碼:分機171
申請用途
竹北市里集會所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修訂
第一條 竹北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本市集會所使用、管理暨推行各里業務,以期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里集會所,係指市有里集會所。
第三條 里集會所以本所為管理機關,並委由各里辦公處負責集會所使用管理與維護責任(附件一)。各里集會所不得供人留宿或設立戶籍。但因緊急事件、救災需要或安置災民,不在此限。
第四條 里集會所提供里、社區舉辦各項集會、活動暨本所辦理各項集會、活動、災民收容所、設置選舉投開票所等。
里集會所除前項所定用途外並得提供政府機關、社團、民眾申請辦理各項集會、活動使用,集會所如無使用或無其他特殊情事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有安全顧慮者。
四、有營業行為者。
五、辦理喪葬事宜者。
六、使用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害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喜慶宴會之室內炊煮食物。
使用期間發生前各款規定情形者,管理單位得立即終止其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違規部分依規定損害賠償外,其所繳費用不予歸還。
第五條 本所如有特殊需要收回場地使用時,得通知原申請使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原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第六條 使用期間會場內之安全維護,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倘有意外不得向本所請求任何賠償。
第七條 各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以外之單位申請使用時,應填具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於使用五日前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持該里里長同意借用簽名之申請書,向本所繳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附件A、B、C級)後始得使用。如有特殊原因經簽機關首長核准,得免收場地費或場地費以半價計收辦理。保證金繳納規定如下:借用單位為政府機關免繳保證金;短期借用者請於申請書下方保證人欄位簽名,免收保證金;定期借用者繳納保證金。申請退保證金請填具退保證金申請書向本所辦理(如附件三)。
第八條 使用單位如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一日以書面通知里辦公處,不得私自轉讓,其已繳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九條 使用場地時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單位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第十條 借用里集會所所繳納保證金,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恢復原狀,保證金始無息退還。如有毀損場地設備或物品時,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保證金不敷支付賠償時,使用單位應補足差額。
第十一條 里集會所之收入應悉數繳入本所公庫,作為該里支付有關水電費、清潔費及維修等使用。本市里集會所辦理外借,清潔費、管理費、維修等費支付方式依以下辦理:
一、 辦理喜慶宴會由外包廠商清潔,清潔費最高以3,000元為限,依檢附之收據及發票金額實支實付。
二、 辦理喜慶宴會由里辦公處自行雇員清潔時,清潔費依里辦公處開付收據實支實付(每人基本工資依現行規定之基本工資,每人每次工作核薪最高3小時,每次最多8人計)。
三、 管理費每次借出,支付里辦公處一人一小時基本工資(依現行規定之基本工資),負責開門、關門及其他環境整理。
四、 上述二、三項里辦公處人員自行雇工請款,須附簽到/退簿、收據,並於年度結束後,本所將開立年度扣繳憑單,交納稅義務人報稅。
五、 各里集會所之小額維修、小額消耗性物品等,檢具廠商所開立之收據憑證實支實付。
第十二條 本所對里集會所之管理使用、保護養護、環境衛生負監督之責。各里辦公處對里集會所各項設施設備應負責維護保管並列入財產登記、移交。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所市務會議通過,送市民代表會備查後施行。
相關文件下載
竹北市里集會所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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