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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課室申辦程序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卅日止向本所民政課申請,報縣政府轉新竹後備指揮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應具備條件: 1. 無同(養)父兄弟 2. 生父年逾六十歲或生父死亡 3. 本人須年滿三十歲
初次申請: 1.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父母親結婚設籍 之舊戶籍謄本(全戶)、遷徙戶籍謄本) 2. 切結保證書
申請延長時間:同初次申請
備註:新生緩召原因應於三十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