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北市幼兒水痘疫苗接種補助辦法
109年08月06日 訂定
110年01月01日 實施
110年11月08日 修訂
第一條、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彰顯政府照顧市民福祉,落實推展幼兒福利,提供水痘疫苗接種補助,以降低本市幼兒感染水痘的機會,確保幼兒健康及減輕幼兒家庭因感染水痘之經濟負擔,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每位幼兒四歲至六歲設籍並連續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取得接種補助資格,每位幼兒僅補助一次為限。
第三條、前條設籍並連續居住本市,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接種補助資格。
第四條、接種事宜如下:
(一)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幼兒家屬應於前往接種時,攜帶幼兒與父母其中一方戶口名簿正本、兒童健康手冊、健保卡,至醫療院所進行接種。
(二)醫療院所負評估可否用藥責任,藥廠負藥品相關安全責任,本所依第二條審查補助、用藥時間、藥品安全,本所無專業審查能力及責任。本所依醫療院所開具用藥收據撥付補助款。
(三)低收入戶第二劑補助費最高1800元,依收據金額實支實付,補助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每名符合資格之幼兒接種水痘疫苗及藥廠產品依各家醫療院所建議並由市民自行決定是否接種。
第六條、補助金額每劑用藥憑醫療院所開立收據正本(需有家長或幼兒姓名、用藥日期、藥品名稱及醫療院所蓋章)、兒童健康手冊接種紀錄、戶口名簿或謄本(三個月內)及家長印章,本所僅補助第二劑新台幣一千元。
第七條、本補助自第二劑接種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第八條、幼兒接種疫苗時間、身體狀況可否接種等,由醫療院所負完全責任,所有接種產生之問題本所不負責。
第九條、本補助之水痘疫苗接種醫療院所,限為竹北市轄內合格醫療院所。
第十條、醫療院所開具用藥收據若有偽造、變造、虛偽開設、勾串冒領等情事,由受補助人及醫療院所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有不符合資格之補助案件,受領補助金人應繳回補助款。
第十二條、本辦法提市務會議通過,簽請市長核可後,陳報新竹縣政府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
最後更新日期: 2021-02-02
序號 | 發文日期 | 主旨 | 點閱 |
---|---|---|---|
1 | 2021-02-02 |
![]() |
1870 |
2 | 2021-02-02 |
![]() |
1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