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北市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 109.06.16修訂
一、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及改善環境品質,特對竹北市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附近相關里(鄰)及社區發展協會提供之回饋金運用管理,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回饋金係指於前一年度提出計劃透過預算程序編列掩埋場附近相關里(鄰)及社區發展協會之專款。
三、回饋金運用於辦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衛生或美化、綠化工程。
(二)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三)1.協助裝設自來水,配合中央政府節約水資源政策,同住址限一個水錶,不得重覆裝設,每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貳萬元。
2.自來水補助金,住戶與掩埋場距離一五OO公尺內每戶每期補助160度,一五OO公尺以外至三OOO公尺以內每戶每期補助80度。
3.100年7月1日以後設籍上述第1項不予補助。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改善(道路、里集會所、活動中心等)。
(五)僱用當地里民整理環境清潔保護環境衛生,里辦公處陳報清潔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三項及第3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時薪以當年度勞委會規定之最低時薪金額計算)。
(六)屬本市轄區內掩埋場五OO公尺內之農地等補償費,每公頃每年壹拾萬元。
(七)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及活動等事項。
(八)其他經本所審核通過之事項。
四、回饋金運用比率如下:
(一)活動費:百分之二十。
(二)小型工程、維護費及雇工整理環境清潔保護環境衛生其他經本所審核通過事項:百分之八十。
五、回饋金經費之申請程序方式如下:
(一)申請回饋金者,應於執行計劃前提出計劃,提報本所審議核可後辦理。
(二)執行計劃應載明下列事項:
(1)回饋金使用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2)執行方式。
(3)其他事項。
六、回饋經費支出項目成果呈報及考核:
(一)每項計劃執行完畢後,包括執行(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憑證正本、參加人員名冊及成果於二十日內呈報市公所核銷經費。
(二)各項計劃執行時,市公所將派員實地督導考核,其辦理成效將作為回饋經費編列之參考。
七、本要點呈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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