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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 請領2至4歲育兒津貼期間若幼兒戶籍地遷移至其他縣(市),應於遷入新戶籍地次月底前,主動至新戶籍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逾期未提出申請將停止發放本津貼,請留意! 二、 申請人聯絡資訊、公文送達處所、匯款帳戶或其他資料若有變更,應主動告知核定機關,以保障您的權益。 三、 申請人請詳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問,可聯絡本單位承辦窗口洽詢
(03-551591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