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107年8月1日起全面受理中央政策「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1.需有三方(父、母、兒童)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申請之父母任一方郵局存簿
3.父親及母親印章
4.如外籍配偶,須備居留證
注意事項:
1.新生兒須在出生60天內申請(才得以追朔)
2.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
3.未領取勞保局育嬰留停津貼(60%薪資)
4.兒童未接受準公共化托育
★本所初審及縣府複審需2-3個月工作日完成核定撥款。核定完成後,每個月底最後一天撥上一個月之款項。
★0歲至2歲核定符合者,每年1月至3月本所及縣府均會自動重新復查,每年2月底縣府不撥款,如有符合者3月底一併撥1月至2月款項。
●電話:03-551-5919#175
●傳真:03-551-3591
請至本所社會課櫃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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