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站導覽│回首頁│English
依志願服務法第9條第二款訓練課程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爰有關「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仍請依本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第7點規定,特殊訓練課程 應包含「原住民族政策與措施」及「認識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課程各2小時,餘由運用單位自行訂定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