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
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另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07)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
務起迄年月日。
申請表件請確依本辦法第3條所定期限,於8月31日前送達該部(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辦理,逾
期恕不受理。(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信箱:vol300050008000@gmail.com,聯絡電:02-85906666
轉6624鍾先生)。
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
等相關表件各1份,電子檔已公告至該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hw.gov.tw/vol2/news/show/60nnp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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