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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時間:自民國103年5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止。
實地會勘時間: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
受理申請地點: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受理申請範圍及應檢附文件詳如附件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