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7月17日農輔字第1020023312號函公告新竹縣為辦理現金救
助地區。
二、受理時間:即自農委會公告日翌日起10日內受理農戶申請(至102年7月29日止,例
假日照常受理)。
三、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2.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補助。
3.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1次為限。
4.請備妥身份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如為河川地應準備水利機關之
租約及河川地籍圖)、農會存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需另準備土地使用同意書。
5.受理地點:本所一樓農業課辦理;聯絡電話:5515919分機152 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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